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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流动人员连续居住满7年将可落户

 新华网3月31日报道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中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还对流动人员及其子女入户问题作了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将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标题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增加“服务“两字,突出了对流动人员的服务与保障。

  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实现居住证一证多能。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向记者介绍说,广东有流动人口3000多万,这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实现对流动人员的管理由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转变;由“管人”向“管事”转变;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修订草案》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原《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发给居住证。

  首次领取不需工本费

  《修订草案》规定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修订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解读

  愿望是好的,执行有困难

  对于《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居住满五年、居住满七年”的规定,部分省人大代表谈了自己的看法。

  释疑:

  早有明文规定,却一直未执行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介绍说,“流动人员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以及连续居住满七年可申请常住户口”这两个规定并非新规定,在1998年公布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中就已有明文规定,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看来当初制定条例时有点理想化。但现实中,政府财力不够,目前义务教育的费用都留在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没有转入常住地。如果政策太宽松了,流动人口子女都涌入越秀区,学位肯定不够。”朱列玉说。

  朱列玉认为,这一条例的立法精神是好的。“不能因为政府部门难执行,就把这一规定删掉。政府部门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外来工等流动人员的权益得到满足。”

  质疑:

  大城市学位紧张,难执行

  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陈雪却认为,“这两个规定,涉及到国家整体户籍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像义务教育、社保等很多方面都需要地方财政来解决。”陈雪说,条例的这两个规定主观愿望是好的,她本人也非常支持。“但制定这一条例时,有没有估算过费用问题?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全部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能否承担?像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在老城区满足广州本地子女入学的学位都非常紧张,怎么解决流动人员子女的同等入学待遇呢?”

  “条例规定的连续居住五年、连续居住七年在技术上如何界定?这也是条例在贯彻执行中应该解决的问题。”陈雪告诉记者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任宣)

日期: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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